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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时,父母将现金存入我的名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房产分割 2023-05-10 20: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首先,分家产时分割的是家庭共同财产,并且认定家庭共同财产将从以下进行判断:1、家庭共有财产的形式以家庭成员间的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2、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备某种特殊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3、家庭共有财产有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4、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接受赠与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的财产。其次,分家时进行分家产可以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共有财产属于父母的,比如房产由父母购买的,那么不属于子女的,父母可以任意支配,子女则无权分割。2、共有财产属于父母与子女共同创造的,分家产时可以按照贡献大小分割。比如家庭合伙开店的,那么就看双方的贡献大小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双方均有使用权的财产,可以是物质、资金、或抽象财产;在分配财产时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同意度量标准评估分配。不一定属于共同财产,房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如果只出资但不是产权登记方则不属于共同财产。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房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因此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夫妻双方名字或者男方名字的,离婚时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法律分析: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双方均有使用权的财产,可以是物质、资金、或抽象财产;在分配财产时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同意度量标准评估分配。不一定属于共同财产,房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如果只出资但不是产权登记方则不属于共同财产。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房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因此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夫妻双方名字或者男方名字的,离婚时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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