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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倒闭,住房公积金能否一次取出?

社会保险 2023-05-14 18: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应该是可以的。如果有住房公积金账户,以前单位(或者公司、企业)曾经给缴纳过住房公积金,这样的话,住房公积金账户里就有住房公积金的积余钱款了,这是国家政府有法律规定的属于的钱款(虽然是由单位公司企业给缴纳住房公积金,一旦缴纳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里之后就属于的所有权,有需要的时候,可以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来提取)。如果在公司自离,应该可以拿到的住房公积金钱款,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然后按照目前的新规定的程序来提取,或者先打电话12329咨询下(这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电话号码,全国统一的)。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公司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可以提取出来的,但各地都有自己的提取条件。
    公积金提取,需要证明公积金用途,偿还商业贷款,新房装修,房屋二次改造,退休,公积金账户冻结两年,这些都可以提取公积金;
    对个人而言,公积金提取出来更好,毕竟公积金的利息很低,如果不能用来还房贷,公积金是年年缩水的;
    所以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但需要满足提取条件。
  • 只要理由符合规定,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除外市户口职工离职、职工离退休两种提取类型外,其他类型的提取均需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才可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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