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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一租用房(经营用)08年为原告租用,原告有与该单位的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而被告则无任何合法的合同和手续,也未向任何第三方因缴纳租金,因未能租到该租用房而从2月4日强占该租用房至今,08年2月原告通过民事诉讼手段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让出占用租用房,赔偿租金和经营损失9000元。法官对原告说原告不是产权人无权起诉被告,赔偿损失9000元也无依据,就是赔偿也只能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赔偿,必须要撤诉,否则就得驳回等等。请问原告有起诉被告的权力吗?如何要求赔偿?如果强行把被告赶出法律上有没有什么依据? 问题补充: 法院从受理到作出判决的期限是多久?

诉讼 2008-04-28 08: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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