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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的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 2023-05-21 07: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属于合法利息。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属于高利贷,不受法律的保护。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 利率超过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就属于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高利贷活动中,高利借贷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别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高利贷行为极易引发非法拘禁、绑架、伤害、诈骗等刑事犯罪。民间中介机构和个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高息放贷的属民间借贷行为,如发生借贷纠纷,属民事调整范畴。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高利贷立案必须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高利贷立案必须满足的条件如下: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 高利贷就是指,严重超过法定利率的民间借贷,在我国高利贷不会受到法律保护,情节严重的甚至会构成犯罪。2020年关于高利贷的最新规定就是,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新司法解释,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新的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近年来民间借贷,越演越烈的高利贷问题,最高院将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上限作出一定调整。根据最高院解释,结合今年7月20日发布的LPR,也就是本年度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调整为15.4%。超过15.4%的民间借贷,可以认定为高利贷,超出部分的高额利息,不会受到法律和司法的保护。我国法律明文禁止高利放贷,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约定的利率也不得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二十、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十一、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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