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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年近90,眼花耳背。由于居住条件差,自愿入住养老院。他有多位子女,但大多在外地。其在兰州居住子女中的一人在入住合同书上的监护人栏目中签字,并履行了监护人的职责(老人生病住院、医保卡、社保卡等手续的办理)。该子女是不是属于这位老人的监护人?五年后,新房已有。老人离开养老院,被另外一个户籍在外地的子女接到兰州新家居住,老人的监护人是不是随之发生改变? 这位户籍在外地的子女,他假借老人之口,向其他兄弟发号“施令”,想独得新房。他谎骗老人家,并起草打印出《授权委托书》,成为老人家的委托代理人。近日,他以老人家的名义,向其他兄弟提出“经济纠纷”案起诉的《民事诉状》,法院予以受理。法院并没有进行庭外调解,就在受理的当天向被告发出“赡养”案由、20天到庭应诉的传票。 被告呼吁,我们该如何是好?请求法律援助。

其他 2012-04-23 20: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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