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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三级残疾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工伤索赔 2023-05-25 11: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可以评为二级残疾。
    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危险、冲动行为的可以评为三级残疾。
    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的可以评为四级残疾。
    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残留部分幻觉、妄想、情感反应迟钝、意志减退等症状,劳动和社交能力小部分丧失可以评为五级残疾。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以及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残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总后勤部卫生部主管全军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主管本级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第五条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不得损害国家、军队和残疾军人利益。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总后勤部卫生部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军队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监督、检查全军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三)统计、汇总全军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情况;
    (四)请领、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
    (五)负责总后勤部驻京直属军级单位和总参谋部第三部驻京所属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以及总后勤部驻京直属师级单位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六)协调处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本区(战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监督、检查本区(战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区和驻战区内总部、军兵种所属军级以上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以及师级以下单位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四)统计、上报本区(战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情况;
    (五)请领、发放本区(战区)《残疾军人证》;
  • 法律分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指的是重度残疾,一般是精神、智力、肢体、视力四类残疾的一、二级,没有劳动行为能力的。需要去做劳动能力丧失鉴定。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如下:
    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
    5、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6、严重肌肉疾病;
    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丧失劳动能力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要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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