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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受理哪些案件

劳动仲裁 2023-05-25 12: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予以受理立案的,说明该案件符合劳动仲裁的管辖范畴,劳动仲裁委员会会依法审理该劳动争议案件,并做出相应的仲裁裁决。
  • 劳动仲裁案件的受理范围: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案件;以及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而发生争议的案件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的条件:1、申诉人必须是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2、申请仲裁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3、向有仲裁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以及事实依据;5、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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