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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呀, 2017年3月,王某欲购进一套机器设备,办木器加工厂。为筹措资金,王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写借条一张标明:“借李某10万元待工厂投产后第二月归还。"在到某木工机械厂销售公司购买设备时王某发现一种组合电刨标价特别低每台1060元,便提出要购买5台,交了5300元后,即把机器提走。当天下午,销售公司经理回来发现价格为10600元的组合电刨少了5台,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王某,要求其返还货物或补足差价。王某以钱货两清为由予以拒绝。王某以钱货两清为由予以拒绝。王某在购进设备后,发现贩卖家具比加工家具更有利可图,于是将所购设备以高价转卖并用该价款和存款利息贩卖家具。3个月后,李某向王某索债,王某以原材料尚不齐备且借条写的是“工厂投入生产后第二月归还。”为由,拒绝还款。 问:1、若李某在拿到借条后拒绝借钱给王某,王某可否请求法院强制其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借款?为什么?

债务追讨 2023-05-27 09: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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