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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的劳动工作制度,是否需要报备,如何报备

其他 2023-06-01 09: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地方企业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需要备案。该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劳动的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如果是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需要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法律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法律分析:不定时工作时间需要备案。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行。所以需要到劳动部门报批备案才有效的。
    法律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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