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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拆迁的条件是什么?

拆迁补偿 2023-06-05 12: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对拆迁补偿、安置条件或者其他条件不满,而与拆迁一方产生的纠纷为拆迁纠纷。该类纠纷既涉及行政性又具有民事特征,该类纠纷的处理方法除了常见的行政裁决外,还有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因此该类纠纷可以起诉,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判决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构成强制拆迁的条件有:征收人已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的;征收人已办理证据保全的;被征收人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按协议期限履行交房义务的;被征收人法定期限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不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属于超期临时建筑和逾期不改违章建筑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构成强制拆迁条件是:属于逾期不改的违章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的;已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的;被征收人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按协议期限履行交房义务的;法定期限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不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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