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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祖屋,传于兄、姐、妹三人。其中兄、妹二人未尽赡养义务,由姐一直居住祖屋并赡养父母。父母60年代去世,没有留下书面遗嘱。兄、姐、妹、三人于85年左右经法院分割了房屋,姐分割约2分之一,兄妹各分割约4分之一,当时未分割屋后空置土地(空置土地位于姐屋后,与兄妹分割之屋并无接壤)。分割后兄妹所分割之房屋均已交易他人。后来兄、姐、妹均已去世2012年拆迁,兄妹后人要求分割屋后空置土地其要求合理否? 如何理解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我可不可以这样理解即在85年经法院分割房屋时继承人(兄妹及其后人)就事实处于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范围内!!

其他 2012-05-29 19: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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