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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质量有问题,整改一直没有落实,所以没有接房,期间产生的物业费用由谁来承担

业主维权 2023-06-08 09: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所以在收楼前的物业管理费让开发商交纳。
    在收房时需要求开发商出示《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未取得的话,买受人可以不收楼,并可要求解除原购房合同退还房款及利息
  •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 你是当事人吗,具体要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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