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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现在要辞职,已近递交了辞呈。由于我的档案之类的都在公司,我现在也找到另外一家单位接收,我想咨询一下,劳动法是怎样规定离职手续的办理的?我怕惹出麻烦或者档案办理不了,请各位有经验的指导一下,非常感谢~~

其他 2009-07-30 11:5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在第二十六条及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中都明文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出具书面通知。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就必须出具书面证明, 离职手续之档案办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及社保关系转移手续,这是不带附加条件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今后不能再随意扣留劳动者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用人单位扣留档案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仅要受到劳动部门的罚款处罚,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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