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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男方给女方买了房子,写了女方的名字,然后没有结婚,女方是不是被骗了?

离婚房产分割 2023-06-10 11: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议协商处理

  • 婚前买的房子,就是婚前财产。
    如果离婚,不能按照双方共同财产去处理。
    即使公证时写上两个人的名字。
    也只是证明共同拥有。
    不能说明是婚后购买。
    不过,如果婚前只是支付了首付。婚后支付月供,属于共同支付的。
    只要根据各人实际贡献分配财产就行了。
    不能说另一方骗婚。

  • 法律分析:是否属于骗婚要看具体情况,以及有没有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等。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一方存在婚前约定婚后产权拒不变更的违约行为,通过法律途径对财产的分割依然会有一个合理的划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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