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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收到受理通知后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劳动仲裁 2023-06-12 08: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劳动仲裁通知书收到后步骤是什么
    1、劳动仲裁裁决书收到后应如下所做:
    (1)拿到仲裁判决后,看看是否为终局判决;
    (2)是终局的,可以去找公司要钱,公司拒绝给付,可去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强制执行前先去仲裁委拿双方的《判决送达回执单》;
    (4)至于公司是否上诉,不用管。去申请强制执行时自然会知道,法院受理前会查询公司是否上诉,若公司有上诉,则强制执行不会被接受,你回去等开庭即可;
    (5)法院受理申请强制执行后,一般会在2个月内执行完毕。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劳动仲裁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除应写明劳动者的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身份证明;
    3、劳动关系证明;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 劳动仲裁通知书收到后步骤如下:
    1、首先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诉,劳动仲裁委员会将审查其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在七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发给法律依据:《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对决定立案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则发给申诉人《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开庭通知》,申诉人需在案件受理后5日内向劳动仲裁委预交仲裁费,案件庭审过程有调查阶段、辩论阶段、调解阶段、裁决阶段等几个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两审制,即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 劳动仲裁受理后,下面分别为申请、受理、开庭和裁决四个步骤和程序:
    1、劳动仲裁程序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处理劳动纠纷案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2、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4、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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