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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 快递公司给我司运输的货物造成损失,但与快递签的合同上赔偿写的是因快递过错造成损失的,按照运费9背赔偿450元,但我们的货损是5000元,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想问问:如果起诉的话,法院是依据我们的合同9倍判决还是依据合同法113条判给我们的实际货损5000元呢?

其他 2012-04-26 16: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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