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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入职登记表》中明文规定规定:新员工进入公司第一个月为实习期,第二、三个月为试用期,实习期员工辞工或辞退均无薪资领取。 另外口头规定:在公司上班不满三个月提出辞职的,无论是否提前一个月递交辞工书,都要从工资中扣除500元。 请问这些规定都合法吗?

其他 2012-04-26 14: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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