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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胸椎12粉碎性骨折,对方全责,定9级伤残,赔偿33万多由保险公司支付,由于疫情期间心里不服不愿意接受赔偿款,感觉与伤情不对等,本人1年多一直还承受拦腰截断无法正常生活的痛苦,现又二次手术取内固定,虽然费用不多,但是本人还是尝试无法直立腰杆的痛苦,虽然能走,感觉以后无法劳动了,那点赔偿金无法支配今后的生活!二次手术后我还能追究回一些无法劳动的赔偿吗?

工伤索赔 2023-06-30 15:07 人浏览
共20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二次手术赔偿标准要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赔付。 因为交通事故二次手术的医疗费并不是法律统一规定的二次手术的费用需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您好,可以要求赔偿。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因事故导致的一切直接损失。我们可以帮您你起诉。
  • 您好,您这个情况如果不服的话可以重新做伤残鉴定。
  • 您好: 根据伤残鉴定及三期鉴定等主张赔偿
  • 有的赔偿是有的,您第一次的赔偿款拿到了吗
  • 您好 有二次手术可以主张赔偿,
  • 你好,能追究回一些无法劳动的赔偿
  • 你好,可以向法院起诉索要赔偿。
  • 伤残赔偿金就是补偿这部分的。
  • 你好,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 您好,是可以要求再次鉴定的
  • 您好,可以再次沟通索要赔偿
  • 你好 具体事故发生的多久
  • 法律分析:赔偿项目有:(一)治(医)疗费。(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四)康复治疗费。(五)辅助器具费。(六)停工留薪期工资。(七)生活护理费。(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一)丧葬补助金。(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以实际损失与法定标准与项目,来计算赔偿额度。一般是通过调协双方达成意合即可,如果通过计算来完成则包括以下项目: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这些费用都可以向社保局申请报销,如果没有社保,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停工留薪。根据伤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伤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伤者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法律分析:赔偿项目有:(一)治(医)疗费。(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四)康复治疗费。(五)辅助器具费。(六)停工留薪期工资。(七)生活护理费。(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一)丧葬补助金。(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具体赔偿金额须根据伤残等级、本人工资及当地平均工资而定。如协商索赔无果,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索赔
  • 如果病情又加重,需要重新鉴定。等级有变化,赔偿会改变。
  • 可以去追回下的,咱们联系下
  • 积极沟通,维护自身权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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