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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咨询一下,我没结婚,和一个已婚男士怀孕了,男方提出分手,能否要求赔偿

同居 2023-06-29 11: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未领取结婚证的,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女方流产的,可以主张男方分担医疗费;生下孩子的,可以起诉要求承担小孩的抚养费,对于怀孕期间的合理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也可以起诉要求承担部分。
  • 怀孕期间女方提出离婚的,如果离婚之后女方因为怀孕没有收入来源,并且也没有存款,那就可以要求男方进行救助。但是女方不能因为自己怀孕就要求男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 怀孕期间提出离婚,如果男方有过错行为,女方可以要求赔偿。法律规定,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以怀孕与否跟索要赔偿没有直接关系,只要男方有过错,女方就可以请求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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