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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幼儿园实习了一个月,园长不让走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6-29 19: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对方不让你走的原因是什么
  • 投诉幼儿园的具体措施如下:
    幼儿园按照正常的归属管理,应属于当地教育部门;
    家长可以按正常途径向院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如果教师存在故意虐待儿童现象,在取得足够的证据后,可以向“向法院起诉,也可向当地妇女儿童保护部门如妇联等部门投诉;
    也可通过媒体或其他正当渠道反应材料。
    开教育机构的需要什么条件
    开教育机构需要的条件具体如下:
    1、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4、设立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二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法律分析:幼儿园归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你可以打到教育局的电话进行投诉。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 举报幼儿园可通过以下方式:
    1、幼儿园应属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性单位,所以工商部门不应管理此事,按照正常的归属管理,应属于当地教育部门;
    2、因儿童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在幼儿园期间,幼儿园的教师负有看护、教育的义务,如受到不正当的伤害,家长可以按正常途径向院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要求教师履行其讲应尽的义务;
    3、如果教师存在故意虐待儿童现象,在取得足够的证据后,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向当地妇女儿童保护部门如妇联等部门投诉;
    4、也可通过媒体或其他正当渠道反应材料;
    5、如果不愿这样做或无法改变这种情况,可以考虑更换幼儿园,这样就至少可以解决儿童不再受到伤害的问题。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六条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今教育部)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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