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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银行卡被司法冻结了怎么解决呢

其他 2023-07-04 20:52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银行卡被司法冻结要带上身份证和银行卡去相对应的银行解冻。... 1.如因办案或司法需要,公安局需报请法院冻结涉案相关银行账户; 2.法院发函给银行方面,银行回复并签字,按规定冻结该账户; 3.一般冻结期限是六个月,根据需求可延期一次,一般延期为三到六个月
  • 需要向银行了解冻结的原因,是涉及民事诉讼还是刑事案件,你可以申请银行提供法院联系电话,与承办法官积极沟通应诉
  • 可以先了解一下因为什么原因冻结,是因为被起诉财产被保全了,还是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然后有针对性的处理。
  • 你好,是否是被起诉了,先要找到被冻结的原因
  • 你好,联系冻结机关,说明流水的合法来源。
  • 您好,请问您具体是什么情况?
  • 你好,具体为什么被冻结了呢
  •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来咨询
  • 你好,什么时候被冻结的
  • 银行卡被冻结如何解决,主要是取决于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被告拒不履行判决,导致法院冻结被告人的存款,这种情况下,要先履行完之前判决的义务,然后向法院申请银行卡冻结解除;
    2、原告在起诉过程中,申请了法院保全措施,导致被告人存款被冻结,这种情况下,被告可以提供财产担保,由法院解除被告人的银行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第二百三十六条  在侦查期间,对于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或者难以保管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对于违禁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讼终结后处理。
  • 所有银行卡被法院冻结,当事人想解冻的,应该依法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及时履行其义务。当事人在实施上述行为的,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冻结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银行卡被司法机关冻结的解除,具体如下:
    1、如果是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财产的,被告可以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由法院解除对银行存款的冻结;
    2、拒不履行义务被冻结的,可以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
    冻结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产或单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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