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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龄22年,转岗后还享受护士津贴吗?

讨薪 2023-07-07 08: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护士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加发护士工龄津贴,以鼓励她们长期从事本职业法律依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为认真贯彻此规定,特对护士工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护士工龄津贴执行范围 各级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工作的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均可实行护士工龄津贴。 上述护理工作人员,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理工作岗位,仍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从事其他工作的,也可以实行护士工龄津贴。 二、护士工龄津贴标准 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每月7元;满20年以上,每月10元。 三、计发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一)计发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按本人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算起。 (二)因冤假错案而间断护理工作,平反纠正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间断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三)护士和卫校、护校教师之间调动工作岗位的,其护龄、教龄可以合并计算。 (四)原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到地方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原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中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五)原在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调入全民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六)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和休产假、探亲假期间,可计算护龄。 (七)正式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从第二个月起,取消护龄津贴。如再调回护理工作岗位从事护理工作,其前后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八)其他部门所属医疗卫生单位中确定为第一条所列护理技术职务,并直接从事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可以参照本规定实行护士工龄津贴。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的护士,是否实行护士工龄津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卫生部备案。

  • 法律分析:护士工龄津贴发放标准: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的,每月10元。
    护龄津贴是为了贯彻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为护师护士等发放护士工龄津贴,以鼓励她们长期从事本职业。
    法律依据:《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职务工资的实施问题
    (一)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套改职务工资的具体办法:
    (1)凡本人现行工资低于所任职务最低等级的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均可进入本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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