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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满18周岁的人去当地派出所去更改姓名被拒绝怎么办?

其他 2023-07-21 17:03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您好,改名具体事宜可前往当地派出所进行咨询
  • 【法律分析】:派出所拒绝更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姓名更改权归属公民个人,不受侵害,拒绝办理,可以向派出所提出再次申请。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成年人有权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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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分析:需询问派出所拒绝改名的理由。公民享有姓名权,可以改名,但改名需要正当理由,只要是正当理由,派出所无法拒绝。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还需要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开具的证明。
    “正当理由”指:
    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
    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不雅文字等;
    4、父母离婚需要更改姓氏的;
    5、变更收养关系的;
    6、其他需要变更姓名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 首先,名字是可以改的,派出所没有权利不同意。但是公民姓名的适用应当符合公序良俗,不得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姓名,有关登记机关有权拒绝。其次,对于符合要求的姓名变更行为,登记机关的非正当理由拒绝,有权依照行政复议法向上级机关反映,对登记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予以处理。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成年人有权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姓名。《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八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 你好,问问为什么不办,按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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