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本人某小区购置住房,并居住于此。小区有一些停车位,为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声称,其中一些停车位已定向出租给部分业主,属于固定车位,车位和业主一一对应,其他业主不得随意停放车辆。本人经过了解,发现物业无权将单个车位出租给特定业主。物业服务合同和相关业主大会通过的议案都没有车位分配方案,没有允许物业可以将单个车位出租给特定业主。本人将车辆停放于固定车位上,物业多次通知挪车,将车位让于另一位业主,该业主也认为车位是租给自己的,应当自己停放,其他人不得随意停放。物业出具车位租赁合同,拒绝拍照取证。本人首先尝试起诉物业公司不得因无效的固位租赁通知挪车,骚扰本人生活。但是法院不予立案,理由是不属于民事范畴。本人理解,骚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不属于民法范畴,所以不予立案。本人再次尝试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判定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将单个车位出租给特定业主,并要求认定之前签订的固位租赁合同也无效。但是法院再一次不予立案,理由是本案非民商事案件受理范围。为何不属于民商事案件范围?如何通过诉讼让法院判定物业将单个车位出租给特定业主的做法是无效的?

物业管理合同 2023-08-19 00: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