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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应该怎么分配

取保候审 2023-07-22 11: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的一项司法保障制度。提供司法救助的不只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职能机关均有司法救助的相应措施。司法救助一般由当事人提出,当事人死亡的,申请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
    司法救助的条件必须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或者是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难以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主要区别是司法救助的范围只限于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法律援助的范围是刑事、民事商事、行政诉讼过程和非诉讼调解;司法救助是缓收、减收或免收诉讼案件的诉讼费,法律援助是减收或免收法律服务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 法律分析:条件:一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二是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难以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申请所需材料:1、司法救助申请书;2、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正式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下列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时,还应当提交由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正在接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还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三)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四)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五)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六)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七)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八)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九)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十)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一)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 一、司法救助的条件是什么
    1、司法救助的条件具体如下: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二、司法救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坚持辅助性救助,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2、坚持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
    3、坚持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办案机关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
    4、坚持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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