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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工作人员因为大意了,造成失误,但是没有劳动合同,老板要求让赔偿,这种需要赔偿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7-23 09: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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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报偿理论,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其劳动风险也应当归于利益的享有者,对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但是,如果劳动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以免责的话,则是对用人单位的侵害。因此,是否要求劳动者承担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危险程度、技术技能、设施设备、监管力度等因素,依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自的过错程度,决定其责任大小和分担额度。 其一,主观恶性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全额赔偿。《安全生产法》第9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导致经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劳动者恶意为之,用人单位不但可以全额追偿经济损失,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二,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应部分赔偿。重大过失与故意或恶意存在本质的区别。重大过失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往往不能仅归咎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安全意识、质量意识、管理方式也存在关联因素,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应按照责任分担比例适当要求劳动者承担部分损失。 其三,如果劳动者的一般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则无须赔偿。由于用人单位的经营活动都是由劳动者的具体行为实施的,劳动者的行为也就等同于用人单位的行为。如果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任一失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都要求劳动者赔偿,无疑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转移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显然有失公允
  •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赔偿情形:
    1、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员工工作出现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员工的失误行为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或者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至于赔偿的方式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或者要求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赔偿情形:
    1、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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