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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行政机关2006年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同意其在公路上横跨公路埋设生产供水水管,并签订相关管理合同,合同规定在今后维护工作中,乙方须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并按的关规定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保障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颁发了路政许可证,有效为三年。期满后被许可方未向行政机关申请延期变更,行政机关在期满后未作出注销路政许可证手续,原告以行政机关未告知为由,追加行政机关为第三被告,行政机关是否应成为被告并负一定的赔偿责任。

行政管理 2012-05-31 16: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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