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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案件是在广东阳江市。 我这边是包工头,我带着一帮工人给别人干活。没有跟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交社保。我知道应该要签劳务合同的,但是也没有签。每月发工资也是从我个人的银行账户上转账给工人的。后来我就注册了一个公司,法人是我,公司注册好后是没有经营的,只是挂个名而已。就有一个工人不知道从何处知道我有一个公司了,去年该工人不跟我干活离开了之后,他就去到劳动仲裁委员会那边起诉我这个公司不跟他签订劳动合同和交社保,要我们公司赔偿他。但是从头到尾跟他接触的都是以我个人名义去接触的,按道理该员工若是起诉,不应该是只能起诉我吗?怎可以起诉到公司?毕竟我名下的这家公司也只是挂名而已,没有实际经营。那么他告公司,这个事情合理吗?以及我作为包工头不是应该跟这个工人是劳务关系吗?怎么判成了劳动关系。因为该工人到劳动仲裁院去告我公司的时候,我作为公司法人并不知情,仲裁院的仲裁书我也没有收到。直到前几天法院发了强制执行通知书,我才知道被告了,而且因为对整件事情我并不知情,所以没有应诉和上诉。现在已经是走到了执行阶段。我想问问,这个案件我可以重新提起上诉吗?可能重审要求撤销执行令吗?

社会保险 2023-08-11 11: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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