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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现在面临开发商不具备交付条件强行交付问题。我想提起行政诉讼通过使行政机关出面协商来与开发商退房退款,不知是否具备可行性

房屋买卖 2023-08-16 23:0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在下列情况下是可以退房的,即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的;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实不合格的;或者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合理催告后仍未交付的等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交付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先行整改,主体结构出现问题且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赔偿自己由此遭受的损失。开发商不予理睬的,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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