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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在青岛工地干活,上班时候高血压发了,在地下躺四个小时没人管,等送到医院医生说是脑溢血中风。工地老板说跟工地没关系,我想问下是这样的吗?因为本人一家是外地人,已经在青岛海慈医院花了30000元医疗费,已经没钱了。才向社会求援!

其他 2012-05-02 15: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享受非因公待遇,委托律师代理
  • 鉴于你说的情况,跟你回答的细一点,请认真阅读:

    工作期间生病单位有人道救助的义务。作为农民工在工地生病至少享受下列待遇要索取:

    1、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工作时间享受医疗期待遇,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为: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鉴于该单位未给员工交纳医疗保险,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应当参照医疗保险的报销规定由单位支付或报销医药费。

    鉴于上述的规定,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将上述观点转告,且追索医药费用和病假工资的可以申请法院先予执行。社会有救死扶伤的义务。直接追究到有资质的承包方。

    因不再同一辖区无法援助,仅此详细解答,顺祝早日康复。

  • 是在工作期间发病的,单位应该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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