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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原告投资六万元和我及其他两个合伙人在兰州做灯具生意,原告派其外甥跟我们一起打点生意,后其外甥与其中一个合伙人闹矛盾,原告称有两万元是其外甥投资的,让我们先退两万元给其外甥回家,我们同意了。后原告见生意不好,向我妻子提出将投资款的四万元转为借款,当时我在兰州,我妻子在家乡,是个农村妇女,经不起原告的纠缠,被迫簦下了四万元的借据,利息为百分之二,签名为我妻子的名字,原告现也承认四万块是投资款转出的,现原告要求我连本带息一起归还,共计十多万。请问:我妻子有没有权利代替我及其他两个合伙人将投资款转为个人借款?恳请律师尽快答复为盼!

其他 2009-07-31 14: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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