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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深圳市企业发放员工工资时间合同上约定是:每月30日前发放上个月工资,规定是否合法?

讨薪 2023-08-29 16:2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深圳市员工工资发放的时间最晚不得晚于22日
  • 拖欠工资不得超过正常月30日
  • 法律分析:合理,劳动法对公司发放工资的时间没有具体规定,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自行约定,前提是每月至少发放一次,一般情况下,公司都是当月发上个月的工资,只要不拖欠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就是合理的。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劳动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用人单位发放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您好,煜双律师团孙先格律师为您提供法律服务。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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