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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2017年我打工的老板借了我一万块钱,当时因为我家庭条件不好,孩子患先天性心脏病需要手术,才没办法借钱,后来因为一些原因另一老板对我进行辞退,结算工资的时候借钱给我的老板对我说,一万块钱不要我还了,就算送给孩子做医药及营养费。不过是口头说的。

债务追讨 2023-09-13 13: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你的情况我已经初步了解了,请问您现在是想进一步了解什么呢?
  • 你好,现在对方是准备起诉了吗?
  • 法律分析:债务人欠钱不还还逃跑了,债权人可以通过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来维权,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维权。债权人还可以通过与对方协商,或者请第三方调解的方式来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
    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
    3.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
    4.须有当事人申请声.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第一百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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