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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位是好朋友,1 月 15 号,甲写了一份遗嘱并签名注明日期。之后,甲觉得自己自己的字迹潦草,将遗嘱打印,并叫两位同事做见证。甲和两位同事分别在遗嘱上面签名注明日期,打印了三页,第一页注明将汽车遗赠给乙, 第二页注明将住房为乙设定居住权,第三页注明住房由儿子丙继承。遗嘱交给乙保管。5 月 15 号甲去世,丙是唯一的继承人,不知道有遗嘱,把汽车和住房过户到自己名下。6 月 15 号,乙知道甲去世向丙表示接受遗嘱,要求丙配合自己申请居住权登记,丙发现遗嘱第二页没有甲的签名,主张遗嘱无效,并拒绝为乙申请登记居住权。

遗产继承 2023-09-15 20: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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