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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网络拍卖不动产是三次吗?然后第四次变卖?

资产拍卖 2023-09-26 21:52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网络拍卖不动产最多进行三次拍卖。如果三次拍卖都没有成功,则不能进行第四次拍卖,会将拍卖物变卖。 拍卖过程中,买主在正式拍卖的每一次叫价,都相当于一项发盘,当另一竞买者报出更高价格时,该发盘即行失效。拍卖主持人以击槌的方式代表卖主表示接受后,交易即告达成。 拍卖成交后,买主即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拍卖行分别向委托人和买主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佣金一般不超过成交价的5%。
  • 看看拍卖公司公告的拍卖规则
  • 你好,不动产拍卖是二次。
  • 法律分析:不动产可以拍卖三次,第一次拍卖按评估价确定拍卖保留价,如果流拍的,第二次可以按上一次的拍卖保留价降低百分之二十继续拍卖,再流拍的,可以再按前次拍卖保留价拍卖降低百分之二十确定第三次拍卖保留价。如果三次拍卖均不能成交的,按第三次拍卖保留价公告变卖,无人应买的,发还被执行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 法律分析: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对拍卖的次数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不动产、其他财产权则可以拍卖三次,在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的情况下,还应该考虑确定一定的期间,再进行一次变卖。
    如果上述努力都不成功,又不适合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就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将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退还被执行人。将拍卖财产返还被执行人后,对该财产的拍卖就告一段落。
    当然,如果将来该财产升值,可以考虑重新启动拍卖程序进行拍卖。申请人也可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关于重新评估的问题,司法解释并没有采取完全放开的做法。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仅规定,在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关的评估资格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才可以申请重新评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不动产可以拍卖三次,第一次拍卖按评估价确定拍卖保留价,如果流拍的,第二次可以按上一次的拍卖保留价降低百分之二十继续拍卖,再流拍的,可以再按前次拍卖保留价拍卖降低百分之二十确定第三次拍卖保留价。如果三次拍卖均不能成交的,按第三次拍卖保留价公告变卖,无人应买的,发还被执行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 你好,可否详细说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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