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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的土地房产证现在还有用吗?

房屋产权 2023-09-27 22: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产证,是房屋的产权证明。主要目的是确认房屋的权利人和房屋面积,用途,地理位置等信息数据,此外,也会附带一些土地的相关信息。是房屋的身份证,这是与土地证的较大区别,一个是房屋的证明,一个是土地的证明。
    土地证,全称是土地使用证,说明了房屋所在土地的租用纪录,在我国,土地都是国家的,需要购买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一般是50年或者是70年。只有有了土地的使用权,才能对该区域土地进行改造设计等。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 有房产证且是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以前办理的,不需要再办理不动产权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办了不动产证还需要办土地证。房产证上是没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产证记载的是房屋所有权,而不是土地证,所以是没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产权是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的,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是永久,而土地使用权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为
    四十、五十年或者七十年不等,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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