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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领取骨灰家属需要做哪些

遗产继承 2023-09-30 00: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一,死刑犯在行刑前,有权拒绝和亲属会面,这个属于法律赋予个人的权利
    第二,关于遗体的处置,如果是遗体捐赠,死刑犯依据法律规定是有权进行的,但司法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家属;如果是骨灰,目前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应当通知其近亲属限期领取,没有领取的,按照相关程序处理并记录在案。因此,嫌犯要求直接生态葬并没有法律支持,司法机关还是会通知家属,但家属不领取的话,有可能司法机关在期限后会按照死刑犯生前愿望处理。
  • 死刑罪犯执行后的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可以允许其家属认领。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
    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
    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死刑执行命令下达后,遇有可以直接利用的尸体,人民法院应提前通知市或地区卫生局,由卫生局转告利用单位,并发给利用单位利用尸体的证明,将副本抄送负责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和负责临场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利用单位应主动同人民法院联系,不得延误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法定时限。
    对需征得家属同意方可利用的尸体,由人民法院通知卫生部门同家属协商,并就尸体利用范围、利用后的处理方法和处理费用以及经济补偿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市或地区卫生局根据协议发给利用单位利用尸体的证明,并抄送有关单位。
    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单位利用的,应有由死刑罪犯签名的正式书面证明或记载存人民法院备查。
  • 家属可以收尸。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1.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2.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3.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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