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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司返佣金算违法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3-10-23 15:2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返佣是违法行为,严重的话构成不正当竞争
  • 需要结合具体运营方式判断

  • 实际上,返佣是一种违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法律依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第58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上海市每一位寿险代理人都签署了一份《诚信服务承诺书》,其中特别承诺了“不向客户返佣”。
    根据该承诺书,代理人对自己的展业行为负责,任何人都可以向保险同业公会投诉有返佣行为的代理人。根据情节轻重,违规代理人将会被处以不同程度的处罚。轻则批评教育,重则吊销从业资格1-3年,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被终身禁入保险业。
    当代理人向客户赤裸裸地返佣时,实际上他是冒着被吊销从业资格的巨大风险,这本身就是一种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样的人我们难以指望他会对客户的保单设计与售后服务负责。
    另外,如果大量佣金被返还给客户,那么代理人的实际收入必定远低于其他代理人。而保险客户享受的绝大部分售后服务,其成本实际上都是由保险代理人个人支付的。这样,返佣的代理人在售后服务上受经济因素影响,其售后服务品质必定大打折扣。
    客户在获得返佣的同时,代理人也放弃了售后服务,最终受损害的是客户自己。
    类似这样主动要求返佣的事件正越来越多。在保险营销竞争开始激烈的时候,营销员以返还佣金的方式争取客户,这本是“潜规则”。
    但借助网络等新型营销模式,返佣这种形式渐渐由暗变明。很多投保人接受了这种方式,并且变被动为主动,把返佣视为应得收入,直接向代理人提出返佣要求。虽然保险返佣尚处灰色地带,对返佣比例和数量尚无权威统计,返佣案例和数额正在逐年增加。
    过度返佣滋长了客户的“要价”心理,约见不同的代理人,进行“比价”,这压挤了那些正常展业代理人的生存空间。代理人返佣的背后,更折射出个险营销的窘境。如果说返佣展业是“劣币”,正常展业是“良币”,其结果是被“返佣”所浸淫的市场很快会陷入“劣币驱逐良币”的怪圈,这对于整个保险行业的营销环境极为不利。
    营销员用返佣的方式做业务,对保险营销的市场秩序是不利的。客户在接触保险的时候,如果几个公司的营销员都说可以返佣,每个人返的还不一样,客户难免对营销员的素质产生怀疑,进而质疑整个保险营销行业的诚信。
    一般说来,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明确规定禁止代理人返佣。但具体执行起来有难度,毕竟返佣某种程度上只是代理人和客户之间的事情。但如果出现对公司返佣则属违法行为。如公司给全体员工买补充大病保险,单位出钱,保险业务员给主管负责人返佣,这就是行贿,金额大的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返佣购买的保单,其售后服务堪忧。低廉的价格、优质的服务二者很难兼得,由于售后许多环节的服务费用仍由原代理人承担,代理人赚少了,服务自然会打折扣,最终受损的还是客户自己。
    若返佣愈演愈烈,将毁掉保险业的立身之本——声誉。而随着市场竞争逐步规范化,最终胜出的一定不是返佣的保险公司,而是服务质量好、收费合理、声誉良好的保险公司。保监会一直在这方面加强监督监管制度.尽管保险监管机构出台了禁止“返佣”的规定,但目前的实际状况是有禁不止———客户得到了好处,一般不会主动举报营销员“返佣”的问题,因而也就谈不上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于是,只能寄希望于营销员的自我约束,逐步放弃“运盐”的短视行为。同时,监管机构、保险公司等给予舆论支持,看上去有些困难,但有利于营销长远发展。福建的一个小城市,营销员统一不返佣,收入不错,客户也不主动要求返佣,认为那也是营销员的劳动所得。
    没有运盐就省掉了运棉花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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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返佣是违法行为。返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投资者在进行现货,外汇,股票等交易时会产生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称为佣金,返佣既是和通过一些正规的返佣平台进行以上投资,返佣平台会把投资者投资过程中产生的佣金返还给投资者。
    返佣金指的是经纪人或中间商将自己在交易过程中获取的劳动报酬返还给买方。返佣金现象较为常见,一般出现在保险行业和其他行业中。经纪人通过将自己应获得的劳动报酬支付给买方,增加交易成功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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