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您好律师!我只有一套住房法院拍卖了,但有一间高2.2米18平米地下室,请问地下室应该归谁?

小区物权 2023-10-29 20: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目前的住宅楼地下室主要分以下几类:最多的情况是作为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到业主头上。任何单一业主都不能自行对地下室进行租售,地下室的管理权归社区的业主委员会所有。
    二为具有单独产权或与房屋共同具有一个产权证的地下室,此类地下室产权归业主所有,业主可以任意出租地下室,具有单独产权证的地下室还可作为常规住宅进行买卖。
    三是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产权归开发商所有,但作为公共设施,为保证其使用功能故不能任意租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如果地下室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其建设成本并未分摊至各购房人,此时开发商有权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置该地下室的使用权。
    但如果地下室面积已被计入公用建筑面积的一部分,或是地下室的建设成本已纳入商品房建设成本中,并已被其他购房业主所分摊,且构成商品房对外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该部分地下室使用权开发商当然无权出售,应归入业主共有。
    至于院子的产权归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因此 院子作为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通常情况下属业主共有,但也不排除可能被纳入业主专有部分。但无论房屋的院子属业主共有部分还是被规划为业主专有部分,开发商一般不享有院子的使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地下室属于公用建筑范围,开发商不能单独议价和出售,产权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第八条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博尔塔拉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