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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1年6月16日至2012年3月28止在一家公商注册在南宁,但在桂林设有办事处的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公司从没有帮我交纳任何的社会保险,我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我9个月的保险金和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我每月工资是1100元,请问律师,我要求公司赔偿我9个月的社会保险金因该是多少钱呢?是怎么算的呢?还有我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只休息一天,也就是上了48小时的班,这多上的8小时,因该算加班吗?如果算的话,公司是否要赔偿我双倍工资的加班费呢?是的话,怎么计算的?能帮我算算是多少钱吗?谢谢,麻烦律师帮帮忙

其他 2012-05-04 22: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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