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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瑕疵的质量异议期

消费者维权 2023-11-15 22:41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产品质量异议期限规定及相关情况说明: 1、当事人对检验期间有约定的,该检验期间即为质量异议期; 2、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且该合理期间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 3、质量保证期,是出卖人承诺合同标的物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当具备合同约定的以及国家或行业标准确定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性能的期间,是为了确保标的物质量和性能符合合同约定且在一段时间内不发生不合理的减损; 4、在质量保证期内,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对于买受人正常使用标的物的情况下,因标的物本身存在质量缺陷不能达到使用性能要求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出卖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 一般依据合同约定,没有约定
  • 买卖合同质量异议期不等于质保期。质量异议,又称质量瑕疵通知义务,是指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否则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
    质保期指质量保障的时间,狭义的理解就是保修期。质量保证期仅仅是质量异议期中的一种。
    《民法典》五百一十六条法律依据:《民法典》五百一十六条
    《民法典》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 买卖合同质量异议期一般不能说是质保期。质量异议又称质量瑕疵通知义务,是指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否则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
    质保期指质量保障的时间,狭义的理解就是保修期。质量保证期仅仅是质量异议期中的一种。法律依据:《民法典》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 买卖合同质量异议期不等于质保期。质量异议,又称质量瑕疵通知义务,是指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否则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
    质保期指质量保障的时间,狭义的理解就是保修期。质量保证期仅仅是质量异议期中的一种。《民法典》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
    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 要看具体情况,是否有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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