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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资计算故意出错误,能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申请赔偿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3-11-16 08:18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如果公司拖欠工资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
  • 可以申请更正后,对方拒绝的,要求申请要求补足工资
  • 你好,详细情况说下,才能更好分析
  • 可以法院起诉对方赔偿处理的
  • 您好,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赔偿,如果工资未发的,可以扣除部分工资;如果辞职的,仍然应当赔偿。但具体的数额应当协商确定,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请参考以下法律资料: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扩展资料: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
    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此不符合公平原则。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
    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的劳动者来完成,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
  • 看调整薪资结构的具体情况,如果是用人单位是通过薪资结构调整达到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属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之一。
    首先,要对调整薪资结构 进行实质判断,是否属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中规定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分析首先,要对调整薪资结构 进行实质判断,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中规定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首先,要对调整薪资结构 进行实质判断,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中规定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其次,劳动者可以先和用人单位协商薪资结构,如果协商不成,再收集相应证据来证明用人单位的问题,可以向劳动局提前申诉。
    最后,合法维权,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扩展: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
    (2)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3)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若是因用人单位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的,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拒不支付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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