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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是9月底入职,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现在合同还没有给我),然后我这几天因为家里面出事了就请假了一周左右(请假也是批准了的),然后昨天人事就告诉我让我去办理离职手续,这种情况我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吗,我还没有转正只是试用期阶段

劳动合同纠纷 2023-11-16 14:3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可以不用,现在啥情况,可以协助你处理
  • 劳动法对离职补偿的规定是,如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劳动者离职,或者单位有破产、被责令关闭、裁员等情形的,需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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