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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商家22年6月工商注册经营,22年11月工商注销,从经营日开始一直收取冲值消费款到23年8月,但是23年4月在经营地址重新注册了一个店铺名,同样的经营范围,过去所有的消费档案和服务也一直延续在做,新店铺在23年2月有与顾客签服务合同,但收钱还是以老店铺收款码在收,新店铺从23年8月开始有收款码收款。其实就是一家,甚至团伙,在收取冲值款不断重新注册更换商铺名,如果不争执也继续服务,现有争执要求退还余款,商家以换老板了,而且最近说又换老板了,要求退款让找以前老板,可是找不到以前老板,商务局和市场监督办也没办法,联系不上以前经营者,如果起诉是告第二任经营者还是第一任经营者,第一任经营者收钱多于第二任经营者,第二任经营者合同金额多于第一任,但去年11月营业执照注销的,第二任经营都还能有个联系方式可让法院送达传票

连锁加盟合同 2023-11-17 16: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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