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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张文光,男,1970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罪于2005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 2004年2月到2005年4月,被告人张文光分三次向被害人钟巢夫妇借款1 8.5万元(月息2%至5%),张文光每月均如期还息,共付利息款3万余元。后因无法还债,为抢回自己向被害人钟巢夫妇借款时所出具的借条和用作抵押的房产证,被告人张文光事先购买了铁锤,于2005年6月9日凌晨1时许,携铁锤至被害人在安顺西秀区华西办事处太平村187号所开的“钟巢药店”处,以归还借款为由进入药店,随后持铁锤分别打击店主张琼和钟巢夫妇的头部,将二人打倒在地后拿起房产证和借条逃离现场。被害人钟巢、张琼伤后经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14349.82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巢和张琼之伤分别为八级、十级伤残,均属重伤。 请问: (1)借条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为什么? (2)本案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借贷属于高利贷,对于这种高利贷借贷关系能否阻却抢劫罪的成立?为什么? (3)刑法为何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本案能否定性为入户抢劫?为什么?

暴力犯罪 2023-11-29 18: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可以,抢夺借条属于侵犯债权,债权属于财产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2)不能,因为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之前的借贷关系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3)刑法将入户抢劫认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一个重要原因是入户抢劫直接威胁到了户内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情节性质更加恶劣,危险更加紧迫。。 该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因为入户的“户”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被告人进入被害人开的药店,药店属于经营性质带有公开性不具有完全的私密性,并未与外界完全隔离。所以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 一般不构成抢劫罪的 建议尽快报警
  • 借条是可以成为抢劫对象的,在本案中,借条代表的不光光是借条本身的一张纸,而是相应的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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