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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在08年3月與原工公司解除了勞動关系. 09年3月原公司向劳动局向我提出仲裁,主要是讲我当初在公司做主管时,从04~07年我所带的一些下属人员在工作中失误造成的损失要求我赔偿,但是这些案子在发生的当时已对相关人员作了一定的处罚,且问题责任也不完全在我的部门. 在5月劳动局仲裁下来原公司败诉了,但是现在他又拿与3月份给劳动局一样的资料向法院起诉我,我想基本上我的反驳也基本上以上次劳动局的一样,这样维持原判的机率有多大? 这次原公司这样做可能是去年我向劳动局提出仲裁过他,他的心里觉得不爽吧!

诉讼 2009-08-01 22: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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