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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四年前购买房屋,当时签订的是《私人房产转让协议》(与上述协议几乎一致),当时是一次性付款,付款后,卖方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交付于我。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办理其过户手续,今年4月,我因需要办理房产立锲过户手续时,却发现卖方交予我的房产证上土地使用证号与土地使用证上的土地使用证号不符,我要求卖方提供其合法的房产手续,并办理立锲过户手续。卖方拒绝,并说我们当时签订的是转让协议不是买卖协议。我想请问在法律上私人房产转让协议与买卖协议有区别吗?卖方如果拒绝过户,是否已经违约?我能否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其他 2013-06-07 23: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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