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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点事。违建者不自行拆除,怎么处理

拆迁补偿 2023-12-05 15:12 人浏览
共17位律师解答
  • 查处、拆除违建的程序实质上是一个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的结合体。 步骤一:立案审查。 步骤二:现场调查取证 执法机关决定对涉嫌构成违法建筑的房屋立案后,应当对该建筑是否确认为违法建筑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步骤三:行政处罚预先告知 根据调查结果,执法机关认定涉案建筑构成违法建筑的,对建筑所有权人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给被处罚人一个《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内容包括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步骤四: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经过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会后,执法机关认为其申辩理由不成立,依法需要对违法建筑作出处置的,应当先依法责令建筑所有人限期自行拆除。建筑所有权人会在此时收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步骤五:催告 对于超过限期改正或者拆除的期限,违法建筑所有权人不改正或不拆除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催告其履行相应义务,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拆除催告通知书》 步骤六:作出强制拆除决定 经催告后,违法建筑所有权人仍不履行自行拆除的义务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做出强制拆除的决定。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收到《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步骤七:强制拆除公告 对违法建筑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执法机关应当在强制拆除实施前发布并张贴公告。 步骤八:行政强制执行 对违反城乡规划法规的违法建设,乡镇街道即有权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无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违法占地类违建,则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取得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后,才能由申请主体组织人员具体实施强拆工作。
  • 如果违建者不自行拆除违建,相关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可以向相关行政机构申请责令违建者立即停止施工,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如果违建者不听从停工指令,相关机构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的措施,以防止违建继续扩大。 如果违建已经完成,且不符合相关规定,相关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的措施。在拆除过程中,相关机构应当遵循程序,并尽可能减少对周围环境和建筑的影响。 如果违建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犯罪,相关机构可以依法没收违法收入,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罚。 如果违建者对相关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相关机构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进一步的信息可以咨询律师,了解相关规定和程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 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违法建筑,违法行为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你好!我想咨询点事。违建者不自行拆除,怎么处理你的诉求是什么
  • 你好,可以打12345投诉处理E
  • 你好不自行拆除的话会被强制拆除的
  • 你好,严重的情况下可以报警处理
  • 你好,看具体的案情情况判定的呢
  •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是否已解决呢
  • 你好,这个是相关部门会拆除的
  • 您好,您可以先与对方协商处理
  • 你好,可以先和对方进行协商
  • 不自行拆除可以去找城管的
  • 你好这个是可以去申请的
  • 违建拆除时不可以随意损坏其他物品。如行政机关未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被拆迁人签字确认,被拆迁人可以针对物品受损情况要求赔偿。综合酌定受损物品的价值,一般为被拆迁人主张的受损物品合理价值的60%。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 法律分析:违建逾期未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 法律分析:可以,如违建人员在城乡规划部门给予的拆除期限内不自行拆除违建的,城乡规划部门可以实施强制拆除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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