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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预购旅游产品,在旅客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卖给了旅客不了解的公司,旅客可要求退回全款,不参加旅游吗?对旅行社转卖游客的行为,旅客对旅行社不信任,要求取消预定,但旅行社说属个人原因取消,要赔偿损失,只能退50%费用,这符合规定吗?

旅游维权 2023-12-05 14:39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旅游服务合同,有一定的信赖基础,如果合同一方(旅游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转让合同义务未经过权利人(游客)同意,该转让对权利人无效。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款项并赔偿损失。
  • 你好,据你描述的情况是可以要求退款的
  • 你好,看具体的案情判定的呢
  • 你好,我们可以帮助你的。
  •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 如果违约,按合同约定处理
  • 法律分析:
    1、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2、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如果旅客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卖给了不了解的公司,旅客有权要求退回全款并取消预定。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没有履行其告知义务,没有将预定转卖给旅客不了解的公司,导致旅客对旅行社失去了信任。 然而,如果旅行社认为取消预定属于个人原因,需要赔偿损失,那么旅客可以要求旅行社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如果旅行社无法提供证据,那么旅客可以要求全额退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旅行社在销售旅游产品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存在欺诈行为,导致旅客遭受损失,旅客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费用并赔偿损失。因此,如果旅行社确实存在转卖旅客给不了解的公司的情况,那么旅客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费用并赔偿损失。 最后,如果您遇到这种情况,建议您先与旅行社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寻求法律援助
  • 您好,可以帮您处理合同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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