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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0年8月5日,中国一家进出口公司与荷兰一家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销售一批特定商品。该合同是以鹿特丹到岸价为基础的,每公吨2500美元。中国公司按照合同交付了货物,并取得了清洁提单。然而,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波涛汹涌的大海,有100吨货物丢失。货物一到,合同货物的价格就迅速下降了。买方拒绝提货和付款,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招标投标 2023-12-06 16:5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合同当时怎么约定
  • 法律分析:货物损失的赔偿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加以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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